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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10件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2

发布日期:2023-01-05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277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发生在我省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7件是刑事犯罪案例,3件是公益诉讼案例,涉及交通安全、高处作业、建设施工、矿山、渔业船舶、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


案例三:胡某某交通肇事  卢某某、古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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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营运车辆  监督过失


基本案情

2016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古某某合伙出资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重型自卸半挂车,将上述车辆用于货物运输营利,两人共担风险、平分日常开支和利润。2019年1月,被告人卢某某、古某某共同雇请了司机胡某某,司机胡某某听从上述两名被告人的安排,负责驾驶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货物。


2019年1月26日00时3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上述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59420kg货物(核定载质量:32000kg),在广园快速路行驶途中,碰撞了同车道在前因交通拥堵缓慢行驶的1辆集装箱货车尾部,后推行车辆依次碰撞同车道在前的3辆机动车,造成5名被害人当场死亡、1名被害人轻伤二级、多辆车辆损坏。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古某某作为事故车辆的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在半挂车上私自加装尾箱,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并长期超载运营,在营运车辆运输管理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监督过失责任。


处理结果

2019年10月18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8月6日,增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卢某某、古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6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本案中,古某某、卢某某共同出资、共同以肇事车辆为营运车辆经营货运业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并对由该车辆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实际管理者、投资者、控制者等应承担因监督过失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因此,专职司机驾驶营运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导致严重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车辆营运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等存在监督过失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苏某某等1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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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设工程  非法转包  监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汕尾市某建设工程招标,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为了能中标,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虚设项目部、任命被告人黄某某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但黄某某未实际到岗履职。被告人余某某作为该建筑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督查该工程的建设及安全生产情况。中标后,该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将工程的施工项目非法转包给被告人苏某某、叶某阳,随后被告人苏某某又将该施工项目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被告人杨某某,并约定由被告人杨某某支付挂靠费用。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聘请被告人朱某某为技术负责人兼施工员、丘某某为项目施工安全员、叶某钦为测量员兼施工员。被告人丘某某、叶某钦均无相应资质。此外,被告人杨某某还将木工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郑某某。


承揽该工程施工项目监理业务的为广东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而该工程的监理工作实际由该公司陆河分公司负责开展,被告人彭某某为陆河分公司负责人。监理合同签订后,田某被任命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搭设高度为16.3m的业务楼四层屋面构架及悬挑挂板施工过程中,没有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搭建模板时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在没有验收的情况即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被告人田某等人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尽监理责任,在监理过程中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没有对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的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没有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且在事发当天离岗脱岗,未对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的混凝土浇筑施工进行旁站监督。被告人余某某在工程巡查过程中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排除。


2020年10月,业务楼四层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施工方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未到场旁站监督,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屋面架构及悬挑挂板模板发生坍塌,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彭某某指示被告人田某等人补制一份关于业务楼天面层构架梁板柱模板安装检查不合格的《监理通知单》以备查,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2021年3月22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叶某阳、李某某、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丘某某、叶某钦、郑某某、黄某某、田某、彭某某、林某某1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一审判决后,苏某某、叶某阳提出上诉。2021年8月9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安全提示

1.近年来,随着基建工程点多、面广、线长,安全管理问题突出。企业、人员资质挂靠、建设领域层层转包分包等各种“挂而不管”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本案中,提供一级建造师(房建)资格证参与投标并挂名项目部项目经理的黄某某,非法转包分包的李某某、苏某某、叶某阳、杨某某等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本案中,林某某、彭某某、田某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