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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10件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3

发布日期:2023-01-09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324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发布发生在我省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7件是刑事犯罪案例,3件是公益诉讼案例,涉及交通安全、高处作业、建设施工、矿山、渔业船舶、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


案例五:古某某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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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  铁矿  安全员  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某是梅州市平远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并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古某某是该公司股东,担任该公司某铁矿矿长并负责铁矿安全生产工作,被告人温某某是该公司某铁矿副矿长并负责铁矿井下安全生产工作。该公司明知被告人温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仍安排其担任安全员。

2020年5月、7月,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分别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多个安全隐患并责令限期整改,但该公司未及时有效完成整改任务。

2020年12月10日、13日,被告人古某某、温某某等人在例行巡查中发现该铁矿第二矿层一作业面存在安全隐患,古某某两次口头提出要求停止作业,但均未采取具体工作举措。2020年12月13日14时50分许,工人在上述作业面违章进行凿岩作业时,工作面边帮发生片帮,造成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古某某、叶某某及温某某三人均在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工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公司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工伤补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17日,平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古某某等3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安全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本案中,古某某、叶某某、温某某依其职责均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事故单位明知温某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仍安排其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本案中,古某某等3人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效整改消除,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六:叶某某危险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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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海上作业  北斗船载终端设备


基本案情

叶某某是某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实际所有人、船长兼负责人。2021年7月17日,叶某某接到南海渔政监电话通知有热带低压,要求不出海作业。7月18日该船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渔港报告,共载有7名船员离开珠海某渔港前往江门台山对开海域从事海上作业。叶某某明知该船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天线损坏无法使用,并且船上的AIS设备非本船所有的情况下,出海作业并收购拖网捕获渔获物。期间,叶某某先后收到“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香洲大队”的“台风预警通知”及“防台通知”,告知第7号台风“查帕卡”已经生成,并且要求珠海以西至雷州半岛以东海上航行作业渔船全部回港避风,请各渔船严格按照防台要求,认真做好防台各项措施,确保安全。叶某某并未执行上述防台要求。该船在返航途中,曾处于台风十级风圈内,船上机械出现故障,并一度与外界失去联系。7月20日凌晨两点,相关人员报警。渔政监部门出动搜救船以及救助直升机备航。7月21日早,该船被广东省渔政总队香洲大队查获。

叶某某无船长证书,船上其他船员均无普通渔业船员证书。出海航行期间,叶某某组织多名船上人员轮流开船,该船出海作业过程正好处于“查帕卡”台风海上生成登陆整个过程,叶某某不服从管理部门的停航决定,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期间船舶发动机出现故障,船只一度无法向前航行,风太大不能进港,而且船舱进水,船只及人员安危存在重大隐患。


处理结果

2021年8月24日,应渔政部门、横琴海警工作站要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侦查活动,并建议侦查机关以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2022年7月12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12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安全提示

1.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

2.根据《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规定,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属于航行设备。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具备定位导航、北斗短报文、卫星通信等功能,防台期间,应急值班人员可以24小时不间断掌握船舶动向,提醒船舶回港避风。一旦船舶遇险,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短报文功能,可以实现主动上报本船的精准位置和灾情信息,为抢险救援带来重要的信息支撑。本案中,叶某某违反海事管理规定,明知该船的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天线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下,罔顾禁止出海作业通知规定,台风天出海从事渔业作业,导致渔船处于十级风圈内,船舱进水,并一度与外界失去联系,导致船只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渔业船舶企业和相关个人要守牢安全底线,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采取各项安全措施,坚决落实防台风“六个百分百”,确保“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有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