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2-16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269 |
2022 年8月10日16时10分左右,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街道支架社区支架新村9号楼在进行外墙维修工程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0日下午14时左右,程**安排朋友廖**介绍务工作业人员赵*(死者)、余**、程*3人(均无登高作业资格证和吊绳工操作资格证)开始在9号楼施工作业(赵*为大工负责派活、带领作业,程*会同赵*作业,余**负责传递物料)。 15时左右,廖**应程**邀请来工地帮助查看指导施工作业,程**送材料到了现场,期间,赵*去9号楼1单元602室西北墙角下绳查看落水管破坏情况。 约16时左右,程**、廖**、八公山物业管理分公司客服宋**,在1单元东北角道路上商讨落水管修复办法,赵*、余**、程*3人再次通过楼梯来到1单元6楼,由余**将一字梯搭在6楼屋顶上方人孔洞口内侧,3人先后通过人孔洞口爬上6层屋顶孔洞后,由余**将一字梯搭在7层人孔洞东侧墙面,由赵*、程*爬上7层斜屋面,由2人自行携带座板吊具下到作业点作业,余**将一字梯抽下回到地面以便传递物料。程*先行通过7层屋面南侧墙面吊绳安上座板吊具,下到601室客厅处外墙窗合口东南侧墙面分格缝处,贴喷漆前用的美纹纸,突然听到赵*“啊”的一声大喊,随即顺声看去,赵*已快速下坠至5楼位置,直至坠至地面,面朝上跌落躺在一楼东侧与绿化灌木之问的水泥地上。程*见状赶紧放绳降落座板式吊具安全到达一楼地面,同时,在旁边路上说话的程**、葛**等人也迅速跑到现场,由葛**抱着赵*做胸口按压、程**掐赵*人中施救。 16时12分,八公山物业管理分公司客服宋**和廖**分别拨打了120和110求救电话。 16时17分,淮南市第二人民医院120赶到现场施救。 16时 48分施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赵*,作业时未认真检查吊绳捆扎固定情况,登上坐板后吊绳受力加大,造成吊绳上方捆扎受力固定点松动滑脱,导致赵* 与坐板随吊绳一起坠落。 事故间接原因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程**,维修工程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在公司摇号中标后,在未向公司汇报情况下,私自与淮南东华实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公山物业管理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私自招募组织安排赵*等无高空作业资质人员、无高处作业安全和高温季节施工安全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教育培训、无有效现场安全管理、未安排现场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且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并监督指导正确佩戴有效劳动保护装具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人员施工作业引发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九条3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将其涉嫌夹带私盖公章伪造合同行为移交公安机关。 建议给予其他处理单位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公山物业管理分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弱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与程** 签订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时未验明身份、资质,合同中未明确甲方有关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内容,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高 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未对进场高处作业人员作业资质进行审查, 未能及时制止施工现场不安全作业现象,致使项目在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情况下施工作业从而发生事故,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 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安全提示 高处作业要配齐建筑施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高处作业人员,每年需进行一次体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神经病、癫痫病的人,不可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的衣着要符合规定,不可赤膊裸身,要穿软底防滑鞋,绝不能穿拖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靴鞋。操作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攀登和悬空作业(如架子工、结构安装工等) 人员危险性较大,因而此类人员应进行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固定或放在专门的袋中,不可放置在临边或洞口附近,也不可妨碍通行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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