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迟报,2人被立案调查!这起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布!_行业动态_新闻动态_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 News

公司资讯 行业动态 公司公告

新闻动态

谎报+迟报,2人被立案调查!这起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日期:2023-03-13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468

2022年12月10日19时30分许,深圳龙岗区龙城街道一在建项目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1人死亡。


近日,深圳龙岗公布“12·10”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还涉及:谎报事故地点、迟报事故。建设单位涉嫌规避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事故经过


* 2022 年 12 月 10 日19 时 00 分许,深圳市瑞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砌筑班组长宋成焦安排工人加班转运建筑材料为第二天施工做准备工作。劳务工人赵显柱、向维负责将12#地块2栋1单元存放在1楼用于加固构造柱所需木坊运至2楼,劳务工人陈忠海、吕华军、罗海宝负责将1单元1层加气块运至2楼。
* 向维和赵显柱到达12#地块2栋1单元1楼,赵显柱独自一人走楼梯到 2楼取手推料斗车,向维在1楼施工电梯处等待赵显柱取手推料斗车装木朽。

* 19 时 10 分许,向维未见赵显柱便打电话给赵显柱询问情况,赵显柱电话无人接听,向维就在1单元1楼和2楼寻找赵显柱。

* 19 时 30 分许,向维发现2楼扶梯预留洞口边的手推料斗车便上前查看,通过扶梯预留洞口发现赵显柱躺在负1层地面,向维到负1层呼叫赵显柱,赵显柱无回应,向维看到赵显柱面部朝上,头部朝南,安全帽脱落在身旁。
直接原因 
1.赵某柱途径扶梯预留洞口,未仔细观察作业面环境进入未设置防护网片的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区域, 不慎坠落至负1层地面。
2.安全防护设施不够, 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处4片安全防护网片被拆除,洞口临边位置留有明显的危险区域, 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涉嫌谎报和迟报事故情况


1.谎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劳务单位现场经理黄某卫、安全员周某林向分包单位执行经理唐某报告,唐某 电话通知安全总监陈某林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陈某林到场后要求将赵某柱送往深圳颐爱医院,并要求周某林等现场人员 对外统一口径,谎称事故现场为京基智慧科园一期1栋连廊2楼西北侧,陈超某林、周某林在首次接受大运城派出所、市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组成员调查时 谎报了事故地点。

2.迟报事故。
唐某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事故上报至总包单位深圳总承包(大项目)事业部总经理韩某华,韩某华接报后将事故转报至分包单位总经理郑某,韩某华、郑某接到事故报告后, 均未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 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冒然进入未经防护的洞口临边区域;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处4片安全防护网片缺失的隐患;未认真检查、督促劳务单位严格落实夜间施工报备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其进行处罚。

分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接受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报告事故真实情况, 谎报了事故地点,属于谎报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其进行处罚。

(二) 建设单位涉嫌规避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议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其进行处理。

(三) 监理单位和总监代某雯未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安全巡查不到位,对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处4片安全防护网片缺失的隐患失察,建议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四) 劳务单位未及时将施工中拆除的4片防护网片恢复;未落实夜间施工报备的管理制度,组织劳务工人夜间施工,建议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五) 总包单位深圳总承包(大项目)事业部总经理韩某华,接到事故报告后, 未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六) 分包单位总经理郑某接到事故报告后, 未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 分包单位项目执行经理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其进行处罚。

(八) 分包单位项目安全总监陈某林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要求;未落实安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未及时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处4片安全防护网片缺失的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陈某林在事故发生后, 组织周某林谎报案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九) 劳务单位安全员周某林未及时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周某林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十)赵某柱途径扶梯预留洞口,进入未设置防护网片的扶梯预留洞口临边区域,不慎坠落至负1层地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