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6-02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176 |
2022年4月25日至5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抽调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采用异地执法方式,对某石化分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67项问题。其中,该公司某炼油厂存在二硫磺车间P107B泵未规范设置保护接地等13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存在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刘某某和原安全总监孙某某存在未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此外,检查还发现该公司11家外包单位均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上岗作业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5月3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两名其他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6月14日,经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指定管辖,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石化分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11家外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固有安全风险高,外包单位作为其安全生产“命运共同体”,安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外包作业成为安全管理短板。本案涉事企业接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员工、外包作业人员伤亡,为牢固树立“制度不落实就是重大隐患”理念,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进行了严格检查,在对企业违法行为严格处罚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履职行为以及外包单位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行为一并立案,既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外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本案推动探索了集团型企业安全监管新模式,执法人员将执法检查问题清单通报该企业上级公司,引起了集团总部重视。集团总部随即实施驻厂监督,督促该企业依法开展自查自纠,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着力解决集团型企业安全责任层层衰减问题。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7名职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二、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三、车间内起重机吊钩防脱装置失效;四、车间喷漆易燃易爆危险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其中,7名职工使用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孙某某向假证制售人员谢某某和“诚某某”(微信名)联系购买,孙某某本人购买假证1张,向同厂员工杨某某等人出售假证6张,发展下家“梦某某”(微信名)出售假证13张,另有10张假证售卖记录,线索显示孙某某参与贩卖的假证30余张。执法人员扫描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的二维码,链接显示为假冒的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网站,涉嫌刑事犯罪。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孙某某、杨某某等7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某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杨某某等6人分别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3日,因孙某某等7人买卖假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孙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中,孙某某等7人因未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于是采取买卖、使用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方式达到尽快上岗目的。特别是孙某某,既买假又卖假,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助手。对此类案件,要坚持一案多查,一方面运用好行政手段进行严厉处罚,发挥惩戒教育作用;另一方面运用好刑事措施进行打击,既打击买卖方也追查制假者,打断制、卖、买的利益链条,形成强大震慑力,使违法者不敢肆意妄为,并警醒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敢越雷池半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并未“一罚了之”,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在企业现场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告诉广大从业人员什么是真证,真证如何办理和查询,以及假证有什么危害。通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的方式,加大宣传引导,提升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的辨别能力,让持假者无岗位、让卖假者无市场、让造假者无处藏。 2021年12月底,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安装锁气卸灰装置、火花探测器和电气设备不防爆等5项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2022年1月初,临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企业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擅自决定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下达停止供电决定书,对该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2022年1月上旬,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巡查发现,吴某某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再次擅自开工生产,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指令。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2022年1月14日,临沭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17日,临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11日,临沭县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7月15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向临沭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2022年7月28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粉尘涉爆行业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几率较高的行业之一,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根本在于紧抓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严厉打击企业带病作业行为,持续将“粉尘6条”监管落到实处。本案中,涉事企业私自从其他单位接入生产用电,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暂时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多次擅自开工生产,且现场使用明火取暖,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属地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多部门合力,综合认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确保案件证据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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