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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电焊作业,深圳多家企业被立案处罚!
发布日期:2023-08-10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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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近期,深圳市安委办组织开展了全链条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和电气焊持证上岗专项检查行动,始终保持对电气焊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高压态势。
案例一:
深圳市宝安区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冷某无证违法上岗开展电焊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冷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法上岗开展电焊作业。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深圳市罗湖区某广告有限公司员工彭某某无证违法上岗开展电焊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广告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彭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法上岗开展电焊作业。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深圳市罗湖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无证违法上岗开展电焊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2月7日,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法上岗开展电焊作业。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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