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17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223 |
贵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甲类仓库储存甲醇盐酸溶液超过最大储存量的行为,暴露了企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黔西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化工有限公司实施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来源: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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