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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执法,敲警钟!东区3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2023-08-21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231
为增强企业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现对东区街道3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企业负责人引以为戒,自查自纠,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

近日,东区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工贸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负责人虽对企业的建设情况和工艺流程较为熟悉,但在有限空间管理上风险意识不高、思想认识不足。

在生产运行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污水池围栏周边和阀门井旁等涉及有限空间的场所均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也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案例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有专人监护


东区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区长江北路一处光缆铺装项目工程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工程施工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设置现场监护人员,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三:外包业务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东区街道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生产经营项目外包给其他公司,均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承包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以案普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来源:中山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