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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贴“当心触电”警示标志,多家企业被罚!

发布日期:2022-10-24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391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沧州市新华区政府官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文书,沧州市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配电室一配电箱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识,被新华区应急管理局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文书显示,沧州市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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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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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7日,深圳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二楼一处电箱未在明显部位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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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1年9月2日,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楼车间一处配电盒未在明显位置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目前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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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月2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卓越五金弹簧(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2人)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未在二楼车间弹簧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一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月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0.2万元、罚款4.8万元,合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