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5-31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221 |
2022年5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桐庐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矿山施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383m中段作业过程中,在未完成回风巷建设的条件下,进行采矿作业;在西南侧转角扩帮超采,现场转角长宽10米以上,远超设计中运输平巷4×3.8米的设计标准;在西南侧和东北侧布置了3个切割巷开采,且均已开采,与设计自里向外的开采顺序不符;在西南侧实际开采2个矿房,矿房宽度10米,高度10米,在东北侧开采了一个矿房,宽度13米,高度9米,与设计中矿房宽度8米,高度9米的要求不符;未贯通平巷就进行了扩帮出矿开采,与设计要求的先出矿平巷贯通后,再进行扩帮出矿的开采工艺不符。二、聘用的安全工程师虽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核,但未进行从业注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是非煤矿山企业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也是目前导致矿山领域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本案检查发现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对其中的非煤矿山企业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实施了严厉处罚,树立了执法权威。同时,通过此案让相关企业认识到,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考核是获得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但不等同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完成从业注册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这对企业如何依法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具有指导意义。 2021年,在浙江省绍兴市某职业学校(安全生产考试点)组织的一场特种作业理论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部分考试电脑机位出现“自动”答题的异常情况,随即将异常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并对考场作停考并封闭处理。浙江省绍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现场核查、调取监控、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发现,上述情况系人为远程控制考场信息系统、组织考试作弊。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该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委托的处理,同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以卫某为首的团伙,对外假借培训机构的名义,以承诺特种作业考试“包过”的形式招揽学员,实际利用考场电脑连接互联网的漏洞,在考场电脑上私自安装远程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组织考场外的“枪手”通过远程控制系统替考生答题作弊。卫某等12人先后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3场特种作业理论考试中,以非法远程控制考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组织至少300名考生作弊,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7万元。 2022年6月9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卫某等1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至4万元不等。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在特种作业培训考试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不仅严重破坏安全培训考试秩序,更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潜在风险。本案中,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果断处置特种作业考试现场异常情况,坚持一查到底,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全过程与检察院、法院衔接联动,将违法犯罪行为对计算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造成的危害、对考试秩序的破坏以及造成的安全生产潜在风险等纳入社会危害性评价中,依法严判严惩,切实让组织考试作弊违法分子付出沉重代价,进一步规范培训考试秩序,严格把牢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源头关”。 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金华市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塑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消防设施瘫痪、“三合一”等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经查,该公司在2012年曾被作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并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份以来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又遭损坏处于瘫痪状态。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擅自决定由维修人员将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多次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张某某均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且在此期间企业仍持续进行生产作业,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和现实危害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4月11日,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5日,该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2022年6月10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本案对火灾事故发生前、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了当事人刑事责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警醒相关人员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进一步树立树牢危险源管控的理念,强化对高风险对象和高危险行为的有效管控,前置风险防控关口,在火灾风险出现之前就斩断“风险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火灾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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