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6-07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214 |
2022年1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焊工培训基地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情况下,未经培训考试,为张某某、阴某某办理了3张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培训基地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培训基地未经工商注册、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不具备特种作业培训条件,非法买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证件。 2022年1月17日,经调查取证,新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不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条件,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9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因该培训基地负责人梁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17日,新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随后,该培训基地负责人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7月16日,经法院审理,该基地负责人梁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安全生产特种作业证件制假售假行为严重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按照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地持续对安全生产作业证件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效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的意识,推动企业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增强事故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营造安全诚信稳定的社会生产秩序。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11月8日,湖南省长沙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超定量储存,146号亮珠库(危险等级1.1-1级,限药量1000kg)存放亮珠97件(15kg/件),计算药量1455kg,超定量455kg;147号黑火药库(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2000kg)存放黑火药201件(10kg/件)、38包(30kg/件),计算药量 3150kg,超定量1150kg;二、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检查该公司内务资料,该公司虽然建立了从业人员、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但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区制度,也无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5要求。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烟花爆竹超定量储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区是高危险场所,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进出。针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定量储存、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严格处罚,主要目的是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引导企业扭转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使其充分认识只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确保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的安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2年1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专职安全员在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工业园内一间铁皮搭建的简易房间内疑似储存大量的危险化学品。专职安全员将情况汇报给了凤岗镇应急管理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面积约25平方米的简易铁皮房内储存有固强粘合剂46桶、树脂92桶等,产品包装上均有易燃品标志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码。经鉴定,储存物均系危险化学品。该铁皮房距离最近的四层厂房不足1.5米,四层厂房内工作时间约有200人上班,距离某员工宿舍距离不足25米,距离另一座三层厂房不足20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经查,现场负责人崔某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勘查过程中发现了案件主犯崔某飞。2022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15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某为从犯,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2022年8月16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崔某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2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崔某飞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积极运用行刑衔接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了此类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法律震慑力和影响力。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协同公安机关迅速控制了涉案现场和涉案人员,通过抽样鉴定、现场勘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及时固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和存在现实危险严重情形的关键证据,为公安机关后续刑事侦查、检察院起诉及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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