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3-06-08 |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 访问次数: 199 |
2022年3月3日,四川省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的规定;二、新炼胶车间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不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4.5的规定;三、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以上问题均属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达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执法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采取“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对辖区内涉及重点检查事项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此次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旨在促进粉尘涉爆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形成预防粉尘爆炸的长效机制,提前研判粉尘爆炸各类风险,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强化重大风险源头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治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2022年4月6日至1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矿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问题:一、矿井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屏蔽,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致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传感器不能采集和监测真实数据;二、11315运输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仍组织生产;三、煤矿的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制定的限产措施不落实,仍然组织生产;四、该煤矿的采矿权人为某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单位为某矿业有限公司;五、提供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虚假情况。同时,还查明该煤矿存在其他15条一般问题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三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22年4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煤矿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15天、罚款人民币3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煤矿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向纳雍县人民政府送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建议对屏蔽甲烷传感器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4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会同纳雍县人民政府,组织全县煤矿企业负责人在该煤矿现场召开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开裁定暨警示教育会议。 针对异常瓦斯超限告警,该案执法人员实时响应,聚焦重点,精准执法,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查处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作业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重大隐患演变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向地方政府送达监察建议书并抄送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联合地方司法机关同步介入调查,积极推动“行刑衔接”落地落实。同时,执法人员纵深推进“打非治违”工作,通过公开裁定、警示教育,发挥“群防群治”效应,坚持警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从严从实推动“打非治违”深化细化,对违法人员和煤矿企业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消防救援支队播州区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且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大面积采用可燃材料装修,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未按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等隐患问题,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2022年1月26日,播州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营业,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5月30日,播州区大队消防监督员发现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经催告仍不执行停止营业决定,播州区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经集体决定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执行。 该公司涉案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装修材料、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方面均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带病营业”,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该案办理,注重执法闭环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能够及时发现涉事公司未经许可再次擅自营业,并针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注重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协作和媒体曝光机制,公安机关协助消防救援大队执行停止营业决定,告知该公司拒不执行决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将该公司纳入日常巡查监管重点对象,形成了执法合力;通过“以案说法”方式,在主流媒体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达到了曝光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社会反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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