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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要罚,企业主要负责人也要罚! 万保职业安全

发布日期:2023-07-26 信息来源:广州市万保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访问次数: 383
案情简介




近日,东区街道应急管理局在辖区内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时,在某工贸企业发现一名正在从事焊接的作业人员未能出示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情况及处罚情况




01 对企业的处罚情况


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东区街道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02
对管理人员的处罚情况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区街道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警示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国家对特种作业实行上岗资格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电焊属于明火作业,焊点温度通常可达3600—6000°C,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通过操作证培训和考试,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可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从源头上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是容易直接引发事故现实风险的作业,也是《安全生产法》所限定的性质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查处!

来源:中山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