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及沙溪镇应急管理局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沙溪镇某家具厂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以下问题:4、消防栓无维保记录,长久不用陈旧老化严重,部分灭火器已过期;6、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针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程序将案件移交沙溪镇综合执法局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汲取以上安全生产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教训,提升安全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